关于调整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宿住房公积金〔2017〕64号
中心各科室、县(区)各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根据《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从2017年11月8日起,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比例暂调整为中心核定房价的50%。申请人有不良逾期记录的,按《关于印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制度(试行)的通知》(宿住房公积金〔2016〕6号)的规定相应降低贷款比例。
二、参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平稳有序发放实施细则》(宿住房公积金〔2017〕41号),对2017年11月8日起受理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平稳有序发放制度,发放等候时间暂按5个月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宿住房公积金〔2017〕41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