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的工作要求,我局通过三步走认真开展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是确定补缴人员范围,补缴人员范围是指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金,即本人持有《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人员类别栏中为“两参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参人员;
二是明确补缴方法补缴办法,1、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最早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10月1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2、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从补缴费到帐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参人员”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理清补缴程序,申请补缴的人员可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军龄登记并参保,凭《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办理申请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