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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重复缴费清退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15〕11号)

文章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01 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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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人社办〔2015〕1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制度衔接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保延缴人员的衔接问题
  缴费阶段既参加职工保又参加居民保的参保人员,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应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满60周岁前)申请办理居民保与职工保制度衔接,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衔接手续后,终止其居民保关系;未办理制度衔接,造成领取居民保待遇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已领取的居民保待遇应全额退还。
  二、关于职工保转入居民保重复缴费的清退问题
  (一)职工保转入居民保时,按月将职工保缴费月份(含视同缴费年限)信息计入居民保信息系统。
  (二)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以缴费年限乘以12计算)累加计算后不超过180个月的,无论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清退重复缴费。
  (三)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累加计算后超过180个月的,若不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作清退处理;若存在重复缴费月份的,应计算超过180个月的重复缴费月数,并按照较早缴费优先清退的原则,清退相应月份对应的居民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部分,但最高清退月数不超过双方重复缴费月数。
  三、关于职工保转入居民保时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一)无需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作调整,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并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需要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含视同缴费年限)扣除清退的重复缴费月数后,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再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
  (二)职工保转入居民保后,居民保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涉及的缴费年限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最终缴费年限计算。
  (三)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后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使居民保存在中断缴费情况,原中断年度可无需补缴,居民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核定并发放待遇;若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后仍未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居民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人员作中断补缴处理后再予以核定居民保待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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