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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开展2014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通知

文章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02 16: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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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4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是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是否有超越、违背章程的行为和活动;
  4、财务管理情况,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支是否合理合法,资金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无侵占私分和挪用等现象;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内部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及印章和银行账户的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6、党建工作情况,有3名以上党员的是否成立党支部并开展工作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必须提供的材料:
  1、填报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发送到fzshzznj@163.com);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2014年的财务账簿和凭证材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5、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五、年检的程序:
  1、自检:受检单位到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fuzhou.gov.cn通知公告栏查阅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根据报告书的要求如实填写,并自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再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报送。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4月1日至5月31日,市民政局对受检单位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抽取一定比例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受检单位应进行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整改。
  六、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备案手续;
  4、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符合有关规定;
  5、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地址: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联系人及电话:
  张子豪0591-83621152
  刘崟0591-83621152
  张艺菲0591-8362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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