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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部署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试点

文章来源:来宾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13 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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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激发县(市、区)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农村五保村等公建养老机 构活力。今年以来,市民政局部署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点工作,目前,市本级养老人护理楼已引进社会力量经营管理,年内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 1-2个机构的公建民营试点。主要做法:

一是把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打造成满足城市“三无” 人员、农村“五保” 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机构。

二是将现有的国家或集体养老机构,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县(市、区)社会福利院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由同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方式,承租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经营。

三是明确准入条件。养老机构承租方必须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等条件。

四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租方。按照政府采购办法,通过公正、公平招标,确定承租方。

五是明确租赁物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产权性质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临终关怀等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参照同级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六是明确所出租的养老机构应优先满足城市“三无” 人员、农村“五保” 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等政府供养对象的养年人服务需求,政府供养对象由当地财政拨付供养经费,租赁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是落实扶持政策,激发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活力。落实扶持政策,给予机构享受床位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投融资等扶持政策,政府供养对象供养费按时足额拨款到位。 (来宾市民政局 莫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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