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民发〔2015〕75号
关于印发《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农村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5〕89号)精神,切实提高全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实现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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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15日
来宾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印发
(共印6份)
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桂政发〔2012〕74号)精神及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包括在来宾缴纳社保后退休的市外户籍人员,取得来宾居住证的)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来宾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发放时间
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村委、社区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村委、社区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村委、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委、社区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
申请人持村委、社区签署过调查意见的申请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如果不是本人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村委、社区出具的老人健在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
原享受百岁老人长寿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委、社区通知老人,协助老人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直接转入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委、社区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1式3份(见表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村委、社区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委、社区,村委、社区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委、社区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填写《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村委、社区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委、社区或与本村委、社区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六、统计报表
月报:村委、社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4)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所在县(区)老龄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所在县(市、区)财政局。
年报: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6)送所在县(市、区)财政局会审,并于12月25日前以两家联合盖章形式报市民政局(老龄办)(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和老龄委汇总后,在12月30日前形成全市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并附上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联合上报的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一并送市财政局。
七、经费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街道)、村委、社区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见表7)。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需保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及村委(社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九、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组织核准发放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十、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1
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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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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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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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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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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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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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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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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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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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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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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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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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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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意见: 本人于 年 月满 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 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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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村委(社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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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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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意见: 同意申请人申请,自从 年 月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元/月。 补贴对象档案编号: 。 经办人签字: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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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时须填写本表1式3份,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委)、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各存底1份。
2.附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书面证明。附件统一存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表2
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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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老人原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的标准,现申请自 年 月起转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的标准,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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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 社区 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于 年 月满 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申请人档案编号: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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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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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委)意见 |
同意申请人申请,自从 年 月转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时须填写本表1式3份,县(市、区)老龄委、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各存底1份。
2.附件包括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受委托人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所在单位书面证明。附件统一存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表3
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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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社区 报告 意见 |
被终止人身份证号码为 被终止人姓名: 终止人档案编号: 。 终止理由: ( )老人于 年 月 日辞世,享年 岁。 ( )老人户籍已迁出本辖区。 ( )老人自 年 月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已满一年。 特此报告。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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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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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意见 |
同意报告,自从 年 月终止 老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发放。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在相应栏目上()内打“√”。
2.申请时须填写本表1式3份,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各存底1份。
表4
年 月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
村委(社区)(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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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档案编号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享受津贴金额(单位:元) |
性质(在相应栏目上打“√”) |
补 发 月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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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继续享受人员 |
本月新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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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实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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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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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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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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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终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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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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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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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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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总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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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村委(社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此表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表5
年 月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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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社区(村)名称 |
80-89周岁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90-99周岁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100周岁以上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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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总人数 |
新增 人数 |
终止人数 |
发放 金额 |
发放 总人数 |
新增 人数 |
终止 人数 |
发放 金额 |
发放 总人数 |
新增 人数 |
终止 人数 |
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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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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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发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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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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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终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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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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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此表报至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此表报至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老龄办)。
表6
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老龄部门)(盖章 ) 县(市、区)财政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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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市、区) |
80-89周岁享受生活津贴情况 |
90-99周岁享受生活津贴情况 |
100周岁以上享受生活津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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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数据 |
全年累计数 |
12月数据 |
全年累计数 |
12月数据 |
全年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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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 金额 |
发放 人数 |
发放 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 金额 |
发放 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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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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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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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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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各县(区)民政局(老龄委)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此表送所在县(区)财政局会审,12月25日前以两家联合盖章形式报市民政局(老龄办)(一式两份)。
表7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复审(普查)工作存底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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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普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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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普查) 区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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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审(普查)人姓名 |
是否健在 |
年龄是否属实 |
户籍有无变动 |
新户籍地址 |
亲属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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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普查)经办人签名(需两人以上):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