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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10-24 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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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档案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应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应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留存备案,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录入低保信息数据库。

(三)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也可单独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保障和管理

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省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30%、4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中高青县、利津县、荣成市补助30%,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40%。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沂蒙革命老区、西部经济隆起带再增加补助5个百分点,增加补助部分不重复享受。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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