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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1-11 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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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是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的力度,特别是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金标准的提高幅度较大。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各项要求,同时尽量保持我市调整机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此次调整总体上坚持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现行调整机制,即: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进行调整提高。在此基础上仍达不到中央明确要求的增加幅度的,按照中央明确的标准执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这次调整,对我市现行调整机制进行必要的完善。

二、按照《通知》精神,适当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调整比例,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通知》中要求“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如果按照我市现行调整提高机制,最多只能提高144.6元,达不到这个增幅,因此按照中央补助资金增加的数额进行调整提高。

三、按照《通知》要求,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如果按照我市现行调整提高机制,最多只能提高52.2元,达不到中央补助增幅标准,因此按中央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调整。

四、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由一至四级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五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调整为所有在乡残疾军人。主要考虑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具备了调整扩大保障范围的条件。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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