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改革”等五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民发〔2014〕5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市老龄办,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改革”等五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4〕15号)文件精神,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来宾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来宾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来宾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来宾市民政局社区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来宾市民政局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以上五个方案的内容请自行从局邮箱下载)
来宾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7日
来宾市民政局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区、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养老服务改革,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围绕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和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生力量,逐步建立起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来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在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对象,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目标和任务
——加大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争取自治区民政厅的支持,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参加初级以上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到2014年底,力争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达607所6068张床位(其中农村五保村525个4200张床位,乡镇敬老院70所1356张床位,县级以上福利院7个370张床位,县级以上光荣院5个142张床位),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16.8张以上。
——健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将在城区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内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争取自治区民政厅的大力支持,进一步整合资源,新建1―2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130个左右的农村幸福院。
——新建、改扩建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以保基本、扶贫弱为重点,采取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源。一是年内继续对原有的县(市、区)社会福利院进行改建或扩建,争取每个县(市、区)都分别建成一所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二是争取自治区民政厅支持,新建农村幸福院130个以上;三是力争3-5年内市本级要建成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并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的专业性护养型的大型养老福利机构,形成专业化程度高、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辐射能力强、具有培训示范能力、并能够引领所辖6县(市、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四是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加大改造力度,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基础上,将一批具有收养条件和规模适度的敬老院改造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福利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五是实施农村五保村改造,通过完善设施,整合资源,把五保村拓展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鼓励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支付能力和服务需求,开设不同层次的服务和收费标准,使老年人及其家庭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满意服务项目,实现高、中、低不同服务档次共存,让不同收入的老年人都能得到满足各自需求的养老服务。
——大力推行公建民营。年内市城区内选择1—2家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转变经营主体,推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并将总结试点公建民营模式的发展经验,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不断深化改革。
——积极推行民办公助。争取上级民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对民办养老机构在规划设置、资金投入、土地提供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选择补助投资、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加大饮食卫生、消防安全和疾病预防等监管力度。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退出。注重发挥养老行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有关评估、监管制度,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监督。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掌握养老服务基本底数和发展动态,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开设服务窗口和服务热线电话,并逐步创造条件开设养老服务网站,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措施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养老服务改革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做好协调服务,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规划部署。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改革有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定期对所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考核评估。开展工作目标、重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评估、验收,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更好地推动养老服务业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舆论引导、政策宣传、信息传播等多种途径,加大养老服务改革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参与和支持改革,营造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来宾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会会和全国、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会议精神,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学规范的原则。以发展为主线,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依法监管,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二)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切实解决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性问题,依法按章自治,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
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力争到2020年,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四、工作措施
(一)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1.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制度。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取消和下放一批有关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将基金会和异地商会审批项目,下放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3.降低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取消成立(乡、村)社会团体和基层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注册)资金的限制。相关行业对社会组织开办(注册)资金有准入要求的,按照行业要求执行。允许配备兼职的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对成立之初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财务托管的方式开展财务活动。
4.推行登记备案制度。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简化登记审批手续。统一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修订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登记流程,在依法依规办事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6.统一办理登记标准。统一使用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制的社会组织登记办事指南以及有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全区统一的标准办理登记业务,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和条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登记事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
1.建立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2.建立社会组织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对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3.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实现专业化委托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达到3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的对象。
(三)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逐步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转移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
2.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增强、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活力。
3.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类型等设立行业协会,探索建立同一行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机制。
(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换届选举、决策议事、负责人管理、责任追究、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办法,探索公开竞选,推行差额选举,扩大直选范围。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架构。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的,五年内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再次登记。
2.强化自律诚信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投身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等自律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创建活动,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是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创新举措,政治性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等薄弱问题,承担好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的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重要问题要及时咨询上级民政部门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形成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有序推进实施。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任务,结合各自实际,细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促检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总结分析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来宾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管理水平,构筑严密、结实的基本民生“安全网”,为来宾市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按照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突出社会救助功能特点和制度定位,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向困难家庭及时提供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做到救助有门,确保所有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救助,切实发挥政府托底保障的作用。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各项规定,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社会参与与监督,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和公开力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重点发展和统筹发展相统一。围绕不断改善民生主题,做好各个机制之间的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坚持城乡低保为重点,其他救助为补充的救助制度,坚持城乡同步推进,统筹区域发展,确保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综合救助格局。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大格局;
——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在乡镇(街道)逐步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
——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应发补差低保补助资金提高3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应发补差低保补助资金提高16元,各级财政对城市低保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205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40元,农村低保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84元提高到人均每月100元;
——开展全市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入户普查工作,建立城乡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创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长效机制;
——启动五保供养机构公建民营试点工作,改善农村五保供养环境;
——2014年,在武宣县建立和完善“救急难”的救助制度试点,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
四、工作措施
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核对信息平台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等社会救助工作,出台四个政策性文件,建设两个平台,建立十项制度,推进两项工作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2014年,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出台四个政策性文件
1.争取出台《2014年来宾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2.争取出台《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核对工作的意见》;
3.争取出台《来宾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4.争取出台《来宾市社会救助核对工作规程》。
(二)建设两个平台
1.建立市、县(市、区)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建立市、县(市、区)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2.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在乡镇、街道层面,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平台,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要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市县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
(三)建立十项制度
1.建立和完善 “救急难”的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救急难”、应救尽救、公开公正、统筹发展的原则,拟对三种类型的对象家庭实施“救急难”的社会救助: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通过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程序,开展积极有效的“救急难”工作。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构筑严密、结实的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市民政局长担任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社会救助的重要问题。要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每一事项及时办理;要建立报告制度,对于“救急难”的社会救助,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合理确定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辖区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5名。乡镇(街道)现有编制不足的,争取由所在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制定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和评估办法。规范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及评估工作,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制定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和评估实施办法,对农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消费等内容方面作出认定规定。
5.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着力解决家庭收入难核查、救助对象难认定的问题,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规程,对对象授权、乡镇委托、受理登记、信息核对、信息复核、出具报告等工作作具体要求,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
6.建立城乡低保公开公示披露制度。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广西城乡低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内开展一次检查督查活动。
7.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以上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8.建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社会保险、国税、地税、个体工商登记、农机、渔船、商船等信息共享办法或协议。
9.建立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制定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规范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程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同时加大救助工作推进和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提高救助工作水平,防范和遏制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
10.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在实施“农村两病儿童”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扩大20个左右,实行单病种付费方式救助,并合理确定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
(四)推进两项工作创新
1.开展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入户普查工作,建立城乡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为了全面核实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等状况,在全区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入户普查工作。以入户普查为抓手,建立城乡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新机制,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出现的“人情保”、“关系保”、“骗保”等突出问题,保障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的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2.启动五保供养公建民营试点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选择一些基础好、条件具备的县(市区),探索优化整合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等养老机构的资源配置、规划设置以及推行公建民营的试点工作,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模式。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与支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同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因此要明确各自的职责,明确具体目标任务的分工,形成主动积极、富有成效开展工作的局面。
(三)绩效考评,一票否决。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施行,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研究贯彻措施,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市民政局也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活动,把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情况,列为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唯一“一票否决”事项,对这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县不列入表扬范围,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
来宾市民政局社区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 创新社区管理服务的意见》(桂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社区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提升社区管理服务能力、提高居民文明素质、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着力健全和创新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社区的组织、制度和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全市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为本,突出重点。围绕当前居民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社区管理服务问题,选择社会效益好、示范意义大、带动效应强的内容作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关键问题,增强社区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提高社区服务便民利民水平。
(二)试点先行,因地制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将探索体制机制、服务模式创新作为试点的重点。市本级在城区社区选择1—2个条件相对成熟的社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结合不同地方的居民需求和工作基础,稳步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缩小城乡社区的建设差距。
(三)统筹谋划,分步实施。要将创新体制改革与社区建设规划相结合,做好改革与社区建设的统筹衔接,选择基础好、需求紧迫、条件成熟的领域作为切入口和突破口,设定合理的分阶段改革目标和分步骤实施方案,切实保障改革实效。
(四)条块结合,协同推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区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形成跨部门联合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区做好示范应用,形成上下互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市本级在城区和象州县各选择一个条件相对成熟的社区作为试点,开展社区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到2014年底,全市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覆盖率达100%;社区居民自治更加深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取得新进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达80%以上;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面积达标率(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比上一年增长5%以上,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成。
——到2020年,全市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加完善;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社区干部队伍结构和素质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社区管理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内外关系更加协调,社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社区居民对社区管理服务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四、工作措施
全市社区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改革,重点落实十项改革措施,健全完善三大机制,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和管理服务水平。
(一)强化社区组织自治功能,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1.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认真组织开展2014年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现8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
2.建立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创新社区民主监督机制。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社区居务监督工作制度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深化居务公开,在院、楼、门、栋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3.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形式,完善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健全居民会议和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完善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在社区广泛开展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等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基层民主协商活动,在院、楼、门、栋开展经常性的民主协商。
(二)深化社区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社区管理服务机制。
1.设立社区服务站,创新社区服务体系。加大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整合社区工作力量,设立社区服务站,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根据各地实际,社区服务站开展“八个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一组综合服务窗口、一套规范化的办事流程、一套基础台账和电子台账、一套办公会议桌椅、一套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一块宣传专栏、一个公示栏、一次性告知单”,有条件的社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强社区规范化建设。
2.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年内制定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城区选择1—2个社区开展建设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100%的街道、80%以上的乡镇、100%的大型社区均应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主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办理。100%的社区开通互联网,实现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居民提供咨询、预约、代理代办和结果反馈等便民服务。
3.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制定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居民需求,依法依规提出进入社区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经费保障措施,经城区(县、市)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评估、批准后,列入社区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组织。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组织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各县(市、区)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出台社区公章管理办法,规范社区公章管理使用。
4.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实施精细化管理和服务。理顺社区内部治理关系,整合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治安员、志愿者、居民骨干等社区工作力量。根据社区地域面积、人口规模、治安情况等基本要素,科学划分基础网格,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施精细化动态管理和服务,切实构建“社区有网、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推动社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完善社区共建机制。
1.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出台或完善相关政策,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活动经费补贴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注重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活动;积极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活动场所,引导各类志愿者组织参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2.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社区管理服务创新改革合力。建立完善社区建设领导机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部门职责,整合部门资源,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门内部建立联络员制度,整合各业务口资源,集中使用,打造综合示范社区。
3.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丰富社区共建形式。通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落实帮扶责任,进一步推动社区建设发展。推行社区在职党员向社区报到、服务居民的做法。注重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开展共建活动,满足居民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调,合力推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发挥好社区建设的牵头指导作用,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协调解决推进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和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区居民归属感,引导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关注和参与社区建设。
(二)明确职责,强化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专家咨询,强化政策支持。各社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开展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新实践工作。
(三)统筹资源,加大投入。以今年国家和自治区扩大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全市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加大社区建设的经费投入,鼓励各地整合社区建设项目资金、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方资源,保障资金投入,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改革取得实效。
来宾市民政局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和全国、全区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深化殡葬改革的任务和要求,依照《自治区民政厅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加快我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来宾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以满足人们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与殡葬改革的协同共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党员干部带头。殡葬工作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殡葬改革的重要先导和引领作用。
(二)政府主导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殡葬公共服务的投入。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殡葬公益事业,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们群众不同层次需求。
(三)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殡葬工作的发展态势,因地制宜做好殡葬公共服务工作,循序渐进推进殡葬改革。
(四)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努力推动建立权责明晰、衔接有序、配合紧密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的合力。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积极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进一步提高火化率,加快土葬区改革。积极推动倡导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节地葬式葬法,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骨灰处理生态化。
——2014年,加快推进金秀县殡仪馆项目建设,力争申报建设市级殡葬项目3个(市殡仪馆升级改造项目、新建市级殡仪馆项目和新建市公益性公墓项目),2个县级殡葬服务项目(包括:武宣殡仪服务站项目、象州公益性公墓项目),划定全市火葬区范围和土葬改革区域,争取建立起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奖补制度。
——力争从2015年起,凡实行火化的地区,免除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遗体接运费、收殓抬尸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2天以内的遗体存放费、一年骨灰寄存费、一个普通骨灰盒)。鼓励在火化区免除辖区所有城乡居民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到2017年,完成对现有殡仪馆设施设备的改造升级,开工新建市级殡仪馆、新建1个县级殡仪馆和2个县级殡仪服务站,大力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设施,力争使所有殡仪馆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实现埋葬公墓化,争取在市城区周边范围内开工新建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开工建设2个县级城乡公益性公墓,通过在武宣县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示范点的基础上,建立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到2020年,应建未建殡仪馆的县级都应建设殡仪馆,其他要建设殡仪服务站,力争实现全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火葬区火化率达到或接近90%以上;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应当建设有一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安放(葬)设施,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应当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力争全市骨灰存放、花坛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40%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殡葬法规政策。加快推动市人民政府出台《来宾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各类生态节地葬式葬法;研究制定公墓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殡葬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积极推行火葬。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划为火葬区。凡火葬区逝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对推行火葬暂时有困难的地区,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集中治丧为重点,倡导文明祭奠,规范群众治丧行为。各县(市、区)要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范围和土葬改革区域,今后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三)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安放等殡葬服务属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公办服务机构提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投入,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加快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建殡仪馆的县(市、区)要建殡仪服务工作站,每个县(市、区)要建一个100亩以上的公墓园区。应建未建的,要抓紧规划、建设。
抓紧市殡仪馆的升级改造和新建、金秀殡仪馆的新建、武宣殡仪服务站的土地落实、象州公墓的建设等基础设施,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的改造升级以及殡葬的救助保障,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四)推行文明集中治丧和安葬。以便民为原则,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集中治丧场所,供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殡葬服务单位要完善殡仪服务规范,提供低价服务“菜单”,尽可能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众开展治丧活动。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占用公共场所停尸治丧。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等。加快建设集中安葬场所,特别加强土葬区遗体集中安葬的引导,避免乱埋乱葬行为。
(五)加强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从2015年起,市殡葬管理中心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监督管理,凡未纳入公墓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许建设;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过程的审核把关,严禁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节地葬式比例;探索和建立公墓维护费监管制度,要加强对全市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除依法可向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提供,严格禁止炒买炒卖墓穴、骨灰格位。市殡葬管理中心负责长期联系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并负责牵头、组织殡葬工作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六)积极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原则上由政府投资或筹集资金建设,市殡葬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定价,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划拨,鼓励社会资金捐助建设。鼓励经营性公墓划出一定比例区域作为公益性墓地,争取财政资金或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补助。
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配合市殡葬管理中心,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管理,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建设。乡村举办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当地村民使用,严禁对外销售牟利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七)大力推行生态安葬。积极推行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遗体处理方式,逐步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广泛推广卧式墓碑、小型墓碑,减少水泥石材的使用和缩小墓地硬化面积比例;加快各公墓、殡仪馆等场所骨灰堂(塔、墙)的建设,采取骨灰寄存、壁葬等节地葬法,引导由骨灰“入土”向“入室”、“上墙”的转变;从2015年起,大力倡导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绿色生态葬式葬法,对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方式给予奖补。
(八)加快建立惠民殡葬政策。从2015年起,积极推行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的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减免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起步,逐步向火化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公墓在规划建设中,要为困难群众提供以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葬法为主要内容的价格低廉的墓穴、墓碑。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九)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市人民政府制订《来宾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4—2020)》。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和殡葬事业发展趋势,科学划分本地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本地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功能和殡葬设备配置,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来宾市民政局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福事科、市殡葬中心、市殡仪馆、柳州长青公墓管理处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殡葬中心主任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经常沟通情况、开展联合执法等,建立完善殡葬工作协调机制,汇聚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挥的合力。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把殡葬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强化工作的督查落实。
(二)积极推动两办《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为落实好《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各项任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把两办《意见》融入到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的制度办法中,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从2015年起,市殡葬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积极开展“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和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09〕37号),严格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分离,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阳光殡葬”;要加强对殡葬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建立实训基地、开展岗位练兵、实施定期轮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殡葬职工技能和服务水平。殡葬行业属于特殊服务行业,对殡葬职工要“高看一眼、厚爱三分”,积极争取提高殡葬职工特殊岗位津贴和基本工资待遇,更好地激励殡葬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职业荣誉感,造就一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殡葬职工队伍。力争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明确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骨灰堂、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属性。
(四)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市殡葬管理中心要把经常性教育与定期宣传紧密结合,特别是在每年清明节期间,要集中进行强势宣传,结合开展“美丽来宾•清洁乡村”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开展有关活动,大力宣传干部群众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年8月27日
来宾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