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调整供给结构,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和执行。
鞍山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2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为尽快破解鞍山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挥政府兜底作用,保障基本需求,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养老服务业市场开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机构审批门槛和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拓展农村养老供给方式,全面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指导原则:
——坚持流程简化条件优化的指导原则。进一步降低准
入门槛,优化养老机构的许可条件,精简办事环节,细化审批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以及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申请信息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营的指导原则。严格遵循《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健康规范运营,确保养老服务和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服务环境。
——坚持服务便捷审批高效的指导原则。建立养老机构审批一站式服务方式,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促进办事部门审批和服务相互衔接,让养老机构审批更方便、更顺畅。
——坚持政策落地衔接有效的指导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扶持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增强政策针对性操作性,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服务创新能力。
——坚持改善结构突出重点的指导原则。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三、进一步放宽养老机构准入条件
(一)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养老服务执照的,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材料申请设立许可。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
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建立一站式服务,优化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许可。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四、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
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
议等合理确定。
(二)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及补贴政策。
五、简化养老机构许可手续
(一)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
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简化环境影响评价
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四)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
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五)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一)及时发布供需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公布当地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
(二)加强许可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各级民政部门应普遍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年通过报纸公示一次。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对有意设立养老机构和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实现登记信息共享。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积极做好经营性养老机构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七、提高政府推动养老服务发展能力
(一)实施补贴精准发放方式。全面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针对民办养老机构享受的床位运营、民办公助、居家养老、集中型护理床位、新增床位、责任保险等各项补贴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依据每月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的供养制度,根据国家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开展认定工作,确定生活补贴标准和护理标准。
(二)创新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各地应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提供。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三)转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完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方式。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五)推进连锁经营模式。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八、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辖区养老床位总数比例应不低于30%。
(二)完善养老土地支持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和初级以上护理员鉴定考试培训,完善培训设施,建立培训基地。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在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护理员公益性岗位,提高护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和供养服务,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健全疾病治疗、丧葬、住房、教育等保障制度,强化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完善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按人做到精准发放。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各县(市)区政策、各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2.拓宽投资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把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同级发改、财政、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形成联运机制、协同配合,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确保养老服务业市场开放顺利推进。发挥好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对于与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适时对养老服务开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开放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业开放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让广大老年人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