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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鞍民发(2017)26号)

文章来源:鞍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7-03 14: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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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从201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现将《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办法》开展评定工作。

鞍山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0日

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执业的申请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是对申请机构所建立的标准体系、体系运行状况和取得效果,能否满足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相关国家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标准而实施的评定活动。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由鞍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星级评定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依据

1.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是按相关国家标准、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规范。

2.《鞍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以机构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其建立的各项工作体系及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满足机构在服务、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其各项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在星级评定过程中,独立公正地对机构整体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主要内容

1.是否满足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标准体系建设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2.养老服务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服务管理及经营能力上是否满足机构的自身要求和实际需要。

3.围绕各服务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各项工作是否真正开展和落实,并且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

第三章 星级评定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许可、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2.申请的星级养老机构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备案手续。

3.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的入院协议书。

4.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信息台帐。

5.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火灾引起的伤亡等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负面媒体曝光。

6.近三年内,市区两级行政部门各项工作抽查,未出现不合格记录。

第九条 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和《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自我评估报告。

3.入院协议书(与老人或其老人的监护人签订)。

4.服务标准体系文件。

5.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检查合格通知书。

6.近三年内机构获得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星级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星级评定申请的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受理一、二星级评定申请和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初审情况,受理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各级评定领导小组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日内通知该机构。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程序

1.召开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内容:

(1)评审领导小组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申请单位向评审领导小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检查。对标准体系文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文件阅审。评审领导小组对机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阅审;

(2)机构组织管理机构图和相关管理文件;

(3)近期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安全检查、整改验收报告。

3.运行项目检查。

(1)依据检查细则,填写评定汇总表,对不合格项目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

(2)根据现场审验结果,对存有疑问的问题与机构负责人进行沟通,形成共识;

(3)召开星级评定会议,向机构通报星级评审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结果审批

区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星级单位文件的阅审及现场的评审结果,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报市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备案,内容包括:

1.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2.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3.机构自我评价报告;

4.评审领导小组评审表和验收报告;

5.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

区级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统一上报市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查后,审议通过星级评定结果,颁发星级标志。被评上的星级养老机构,将由市养老服务协会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监督与检查

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可视需要对获得星级资质的机构建立评估制度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资质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缔其星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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