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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提高海葬补贴标准的通知(鞍民发〔2016〕43号)

文章来源:鞍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06 0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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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加强生态殡葬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动我市海葬工作快速发展,使海葬活动更具规范化、人性化,引导和鼓励逝者家属积极参与海葬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葬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6〕7号),关于提高海葬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大政策刺激力度的要求,我市拟提高骨灰海葬补贴标准,在原有每份骨灰海葬省、市补贴1200元的基础上增加海葬补贴840元(3名随行家属的食宿补贴,按每名家属280元计算),补贴直接拨付给海葬服务机构;对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乡居民报名参加海葬活动的逝者家属,再给予往返鞍山市交通费100元补助,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骨灰海葬家属。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海葬补贴资金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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