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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鞍山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2-01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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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人社[2015]76号)精神,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具体标准如下:

铁东区、铁西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40元和735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56元和92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两档,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和840元。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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