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促进标准化建设,按照民政部新颁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细则》等文件,拟于2017年起,适时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协调相关部门组成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负责组织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和审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福利慈善处)。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也要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初审3-5星级养老机构,并上报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评定1-2星级养老机构。
二、评定依据
星级评定领导小组依据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相关国家标准、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规范、市民政局制定《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细则》,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三、申请原则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向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四、评定与审批
1.符合条件并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要先进行自评,依据测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逐级申报材料。
2.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局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星级评定领导小组组织评定(报市评定办公室备案);
3.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先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和审批。
4.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星级有效期为3年,获得星级机构3年内不再参评,升星评定在已获星级有效期结束后可再次申报。
5.各等级星级标志均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与发放。
6.对于升星申请评定的,通过后其星级单位的标志牌,由市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颁发,原星级标志牌由办公室收回。
五、相关事宜
1.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认真组织,大力宣传养老服务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通过星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
2.要对申请参评的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入院地实查验,对于参评养老机构出现申报材料出现造假与事实不符的,取消防参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评。凡参评单位前3年内在安全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参评资格。
3.每年列奖励资金50万元,对评定的三星级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获得五星极的机构奖励12万元,四星级的机构奖励8万元,三星级的机构奖励5万元。评定星级机构数量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确定。
4.市局对已授予星级称号的养老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降级或撤销其星级资格,收回牌匾,符合标准的保留其星级称号。
附件:1.《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2.《鞍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鞍山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