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房金管办〔2015〕6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关于修改<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意见》已于2015年3月31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浙政办发[2006]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所辖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第三条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等。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是营业执照持证人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2、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缴存者为营业执照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则须在持证人已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出具个人缴存者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准予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缴存人数达3人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开设对公单位账户。
2、营业执照持证人已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3、能证明与营业执照持证人关系的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缴存者填报《台州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即时进行审核,确认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为个人缴存者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
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个人缴存者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欠缴次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贷比≥85%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暂停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使用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公积金账号:
姓 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手机号码
|
|
固定电话
|
|
|
家庭地址
|
|
|
工商注册名称
|
|
营业执照号
|
|
|
营业地址
|
|
|
公积金
缴存基数
|
|
公积金月缴额
|
|
首次汇缴年月
|
年 月
|
|
托收银行名称
|
|
托收银行帐号
|
|
|
申请人
承诺
|
1、本人自愿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承诺以上信息均准确无误。
2、本人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每月10日后从本人该行结算账户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3、本人承诺将根据贷款还款额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若未及时调整缴存基数且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则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按新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缴存。
4、本人承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将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5、本人承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将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积金
管理
中心
核准
意见
|
(业务审批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