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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资金补助办法》制定说明

文章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29 21: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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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与目的
  根据《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等文件要求,市级财政对市辖六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其建设和运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区间标准的建设资金补助与年度运营资金补助,各区按不低于1:1的标准予以配套,其他县(市)自行制定标准。同时,随着实践的推进,近两年市政府重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把它列入每年的民生实事项目,对这类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缺乏具体依据。为贯彻落实好甬政发【2014】68号文件精神,细化、完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基础准备。为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及运营状况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市民政局会同市质监局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发布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 1014-2013),从设施建设、人员配置、制度建设、服务行为、质量管理等方面,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为A级、AA级、AAA级,明确具体规范标准,并于2014年全面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为区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不同标准的资金补助政策创建了条件。此外,2014年,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甬民发[2014]86号),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明确了具体规范要求。
  (二)草拟文稿和征求意见。2013年,结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修订工作,草拟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求县(市)区民政局意见。2014年,与市财政局多次研究协商,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听取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3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1—2条,说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资金补助的定义。
  第3—5条,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资金补助的享受对象条件及享受标准。
  第6—8条,明确了市级财政补助的范围、比例与申报要求,以及县(市)区配套要求。
  第9—11条,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及监管要求。
  第12—13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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