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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实时系统归集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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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各处室:

自2005年4月1日起,以实时系统为主处理各项业务,旧系统数据并行录入,现将《住房公积金实时系统归集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新旧系统并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4月1日起,启用实时系统业务票据,旧票据延用至4月30日。

二、2005年1月1日-3月31日,在新旧系统进行的业务处理中,部分业务数据不完全一致,涉及的管理部需要予以更正。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新旧系统留存的储蓄卡类别、储蓄卡卡号不一致,请各管理部于3月31日前,以旧系统为依据查找更正。

2、经核对,部分管理部内部转移业务在新旧系统的操作时间不在同一天,请涉及的管理部以《内部转移日结单》为依据自行查找,对未按要求操作的予以更正。

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

1、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日结上报前(包括复核前,复核后取消复核两种情况),管理部做业务冲帐;日结上报后发生的退票,新、旧系统均不做“退票冲帐”操作。请各管理部及时与退票单位联系,待退票单位重新交存支票时,管理部在旧系统中做“退票补缴”操作,新系统无需处理。

2、管理部在做汇补缴复核时,在新系统“结算管理—汇补缴复核—收款银行”菜单中选择收款银行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际送存支票的银行选择,不得选错。

管理部在新系统标注银行存款进帐单序号时,注意保持新旧系统序号的一致性。

3、送存交通银行的支票,根据与协议约定,要求将本行(即交行)支票与他行支票分开填写银行进帐单,请各管理部严格遵照执行(详见《关于委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3]29号)。

复核时,请管理部复核确认的金额与实际填写的进帐单金额一致。

4、单位支取住房基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部在公积金新、旧系统进行复核时,应单笔复核,做为一个进帐单序号,在新、旧系统中收款银行一律选择“建行85”并严格保持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注意事项

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当月缴存额的提取,必须在中心会计处到帐确认后。对于缴存与提取的时间差,管理部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由于西客站管理部业务的特殊性,在新、旧系统并行期间,暂停针对西客站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2、转移业务处理程序变更如下:

转移单据不再传递。

(1)在转出单位已经封存,转入单位已经开户的情况下:

转出管理部按照《住房公积金实时系统归集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中“内部转移”规定,在新系统进行业务处理,同时在旧系统做“内部转出”,之后,立即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形式,通知转入管理部在旧系统做“内部转入”,保证新旧系统余额一致。

(2)在转出单位已经封存,不能确定转入单位已经开户的情况下转入新系统“封存库”:

转出管理部在新系统中做缴存单位到封存库的转出,按《住房公积金实时系统归集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中“转出-转入封存库”规定,在新系统进行业务处理,同时在旧系统中做“内部转出”业务,之后,立即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形式通知会计处,由会计处进行会计处理,计入“住房公积金-内部往来”。待个人开户后,开户管理部需做从“封存库”到单位的转入时,立即通知会计处将单据以传真形式传真到管理部,在旧系统做“内部转入”,会计处核减旧系统财务的“住房公积金-内部往来”,保证新旧系统余额一致。

对于已经在新系统办理完“转出”业务,但转入管理部还没有办理“转入”的业务,转入管理部可凭旧系统的《内部转出清册》内容,先在“封存库”中按证件号查询出转入职工的个人登记号,再办理转入。查询方法如下:

在菜单“查询打印/个人信息”中,选择“通过个人证件号查询”,证件类型选择“居民身份证”(如果身份证是假号,证件类型选择军官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在封存库(999999)中的个人登记号。

如果查询到在“封存库”中有一个以上的登记号,应分别查询各个登记号下的帐户信息,以确定与转入金额相同的一个个人登记号。再办理转入业务。

六、新系统区分财政拨款与单位自筹分别做缴存登记,涉及的管理部应对此类单位重新办理登记并按新系统的业务处理规范操作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实时系统归集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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