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常见问题

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交存标准393号政策变更交款比例办事流程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3 15:57:58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一、政策摘要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京建物[2008]393号)第三条“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且已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二、办事流程

2008年2月1日以后购房应按照新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如果已经在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按照原标准做过分户清册的审核,且业主尚未到专户银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1、开发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开发企业向区县管理部提交业主购房协议或加盖公章的载明业主购房协议签订日期的批量分户清册等材料。

2、区县管理部审核

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基本信息维护”的“房屋信息更正”功能,找到相应的分户(一户或多户)并打“∨”,重新选择交款方式(如:按建筑面积100元/建筑平方米)确定并保存,即完成造册审核。

2008年07月02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北京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