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摘要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京建物[2008]393号)第三条“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且已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二、办事流程
2008年2月1日以后购房应按照新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如果已经在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按照原标准做过分户清册的审核,且业主尚未到专户银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1、开发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开发企业向区县管理部提交业主购房协议或加盖公章的载明业主购房协议签订日期的批量分户清册等材料。
2、区县管理部审核
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基本信息维护”的“房屋信息更正”功能,找到相应的分户(一户或多户)并打“∨”,重新选择交款方式(如:按建筑面积100元/建筑平方米)确定并保存,即完成造册审核。
2008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