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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交存标准393号政策退款办事流程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5-06-04 19: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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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摘要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京建物[2008]393号)第三条“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且已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二、办事流程

2008年2月1日以后购房应按照新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如果已经在光大银行等专户银行按照原标准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按照下面流程办理退款手续:

1、业主提交材料

业主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交“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网上办事指南中下载表格打印、填写)”、“相关证明、购房协议” (验原件留复印件)、“维修资金收据复印件(第二联和第四联,验原件留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业主已将第四联专用收据向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可凭上述要件中的购房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办理。

2、区县管理部审核

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区县管理部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在系统中“资金退还管理”的“生成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功能,填写“退款金额”和“退款原因(393政策退款)”,打印“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通知”。

3、市物导中心复核

业主持管理部审核过的:(1)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2)系统打印的“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通知”、(3)业主身份证原件(受托人带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业主身份证)(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二、四联原件、(5)相关证明、购房协议、到市物导中心审核盖章。

4、业主到银行退款

业主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点半到4点)工作时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领取退款。

注:如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

200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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