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发生吸收合并情况的,吸收单位若发生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联系部门、联系人、电子邮箱等变化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无变化,无须办理手续;被吸收(解散)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发生新建合并的,新建单位须办理登记手续;解散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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