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自2015年6月8日起,单位应在缴存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③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④开发区移交企业继续沿用特殊缴存比例进行缴存的,应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应提供相关说明并向开户管理部进行申请。
⑤关于补充公积金调整工作,单位应按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当年政策办理,具体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可详询天津市住房委员会,电话233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