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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确定2015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息的通知

文章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6-04 12: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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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15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34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5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969元,作为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448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2242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4081元、2448元和1632元,其中,按6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6;按4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4。

三、201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为2.97%(月记账利率为2.48‰)。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以及2014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和对账单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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