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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2-25 2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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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1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7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2016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975元,作为我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749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744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50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停止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二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即4581元和2749元。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第四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精神,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月记账利率为6.93‰)。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以及2016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和对账单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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