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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西安市: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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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13-08-27 作者:来源: 点击数:
索引号 201308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8-27
文号 西房金发〔2013〕41号 发布机构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依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及经办网点:

近期在审批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发现个别套贷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操作,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缴全部职工的欠缴款后,方可申请贷款。

(一)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内的补齐全部欠缴款;

(二)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上的先补缴不少于一年的欠缴款,同时列出不足部分补缴计划,由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部门监督补缴;

二、补缴欠缴款后,单位正常汇缴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三、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正常停缴情况,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四、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所在单位先将全部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并补缴当年全部少缴款项后,方可申请贷款。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匹配。

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提供收入证明应由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6日

附件四: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

号 码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单 位

详细地址

邮 编

公积金

缴存银行

公积金

缴存账号

公积金

起缴时间

年 月

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公积金

缴存余额(元)

现详细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住宅电话)

姓 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单 位

详细地址

单位电话

售房单位

批准文号

(预售许可证号)

合同登记号

购 房

详细地址

区(县) 路(街) 号

(项目名称)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建筑面积(㎡)

单价

(元/㎡)

房屋总价

(元)

首付款

金额(元)

房屋类型(选择)

集资建房(房改房)

商品房

经 济

适用房

其它

申请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年(即 月)

申请人及配偶月收入之和(元)

每月归还借款本息金额(元)

担保单位

还款方式(选择)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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