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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11 18: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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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扶持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模式建设或发展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两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查备案文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查备案文件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别和经营性质实施资助内容与资助标准有别的资助方式。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非营利性同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应资助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 市、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是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助的项目、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包括:

(一)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

(二)养老机构运营资助;

(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建设资助;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

(五)养老机构以连锁经营方式设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以奖代补”;

(六)养老机构开设医疗机构或护理院的“以奖代补”;

(七)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设置养老床位的“以奖代补”。

第七条 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且租赁期5年以上(含)房屋建设(含新建、改扩建下同)养老机构所新增的养老床位,可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新增床位建设资助。新增床位建设资助标准为:

(一) 属新建新增床位的,给予每张养老床位6000元床位

建设资助;

(二) 属改扩建新增床位的,给予每张养老床位4000元床

位建设资助。

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由运营方出资建设所新增的养老床位,按上述新增床位建设资助标准执行。

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八条 申请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下同);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适用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下同);

(四)《珠海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

新建的养老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改扩建养老机构还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已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已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四)已与本市户籍养老服务对象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并已正式接收入住;

(五)申请资助前3个月内(含申请资助当月,下同)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达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规定比例;

(六)申请资助前3个月内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按社保政策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保。

第十条 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珠海市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四)《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花名册》;

(五)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社保记录证明(打印有证明须社保中心盖章,下同);

(六)《珠海市户籍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花名册》;

(七)养老机构与收住人(老人的法定监护人)签订的入住协议书及入住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入住的,按如下方式计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时间并申请运营资助:

(一)老人入住满1个月的,按月运营资助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二)老人入住不满1个月的,按下述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15天以内(不含本数)的,按月运营资助标准的50%资助;15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按月运营资助标准资助。

(三)入住服务对象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资助金。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标准按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进行划分(一级护理指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指半失能老年人、三级护理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级护理300元/床·月;

(二)二级护理200元/床·月;

(二)三级护理100元/床·月。

自愿参加并获得如下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等级的,按如下标准增加运营资助费用:评估等级达到3a的,按同类标准的10%增加运营资助;达到4a的,按同类标准的15%增加运营资助;达到5a的,按同类标准的20%增加运营资助。

第十三条 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且租赁期5年以上(含)房屋开设(含新建、改扩建下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新增床位建设资助。

(一)日间照料床位不少于20张;

(二)按建标143-2010规定设置了沐浴室、餐厅、医疗保健康复室、阅览室、活动室、公共卫生间、厨房和办公室等生活、保健、娱乐和无障碍等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标准为:

(三) 属新建新增床位的,给予每张养老床位3000元床位

建设资助;

(四) 属改扩建新增床位的,给予每张养老床位1500元床

位建设资助。

新增床位不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十五条 申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区民政局审查备案文件(审查要件主要包括: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建标143-2010的要求及有无“二证”(即建筑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设置老年饭堂的还应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明文件。下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仅适用于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珠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

新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还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区民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次月起申请运营资助, 运营资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一)已与本市户籍自理、半失能老人(设有专业护理机构的日间照料场所,方可接收户籍失能老人)签订了日间照料协议并已入日间照料机构照料;

(二)直接服务于老人的服务人员与所照料老人的比例应达到:与自理老人比例为1:15、与半失能老人比例为1:6(如设有专业护理机构的日间照料场所,与失能老人的比例为1:3)。

(三)申请资助前3个月内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按社保政策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保。

第十七条 申请社区日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区民政局审查备案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珠海市户籍老人接受日间照料花名册》;

(五)《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服务人员花名册》;

(六)《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社保记录证明》;

(七)《珠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以连锁经营方式在本市区域内设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且日托床位达30张及以上的,按“以奖代补”的方式,每设立1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新增床位建设及运营资助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相关规定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以连锁经营方式在本市区域内设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而申请“以奖代补”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民政部门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珠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申请表》。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康复室)或护理院或康复护理中心(简称“医疗机构”,下同)且按医疗机构设置要求配备了相应医生和护士的,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内设医疗机构(康复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引入有资质的社会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置护理院(康复护理中心)并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的“以奖代补”资助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二)《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以奖代补”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简称“医疗康复机构,下同)以连锁经营方式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且养老床位达到30张及以上,按“以奖代补”的方式,每设立1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新增床位建设及运营资助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相关规定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康复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申请 “以奖代补”奖励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区民政局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三)《珠海市医疗康复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以奖代补”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康复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并取得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其床位建设及运营资助,享受与同经营性质的养老机构的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以奖代补”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以奖代补”的,应于每年7月份向机构所地的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资助标准先予全额支付并于9月份向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市级分担的资助资金;市级资助资金于11月前划拨相关区民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收住老人的户籍情况进行分类后于每年7月份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资助标准先予全额支付并于9月份向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市级分担的资助资金;市级资助资金于11月前划拨相关区民政、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资金,纳入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与区各按50%比例承担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政府供养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由各区民政、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应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 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更新、维护与改造以及开展养老服务所生产的水电费、燃气费等,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资助(奖励)材料及现实情况的审查,并对提交的申请核拨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并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奖励)的,须与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奖励)协议。

被资助(奖励)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否则资助资金如数收回。

第三十三条 被资助(奖励)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奖励)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有权向被资助(奖励)养老服务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奖励)资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资助(奖励)、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且二年内不得申请资助;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资助(奖励)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设施的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奖励)资金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奖励)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资助;对已经拨付的资助(奖励)金予以追缴,并列入政府行业诚信平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 奖励)资金。

第三十七条 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责任整改,缓拨、停拨相关资金,追缴已拨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具体办法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床位运营资助按实际床位数予以资助。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珠海市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珠民〔201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1. 《珠海市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2、《珠海市户籍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花名册》;

3、《养老服务机构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花名册》;

4、《珠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5、《珠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以奖代补”申请表》;

6、《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开设医疗机构 “以奖代补”奖励申请表》;

7、《珠海市医疗康复机构设置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以奖代补”奖励申请表》;

8、《珠海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

9、《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情况汇总申报表》;

10、《珠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

附件1

珠海市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资助年度: 年)

基 本 情 况

养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核定床位数

入住老人数

本市户籍入住老人数

养老机构许可证号

经营性质

□营利 □非营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养老机构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员 工 概 况

员工总数

持证人数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持证人数

护士人数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健康证数

申 请 内 容

根据《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机构符合申请资助的条件,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接收入住了本市户籍老人 名,其中一级护理老人 名、

二级护理老人 名、三级护理老人 名。共申请运营资金 万元。具体数据如下:

1、一级护理老人运营资助(小计 万元):其中:满月的: 名× 元/床·月× 月﹦ 元;未满月的: 名× 元/床·月×50%﹦ 元。

2、二级护理老人运营资助(小计 万元):其中:满月的: 名× 元/床·月× 月﹦ 元;未满月的: 名× 元/床·月×50%﹦ 元。

3、三级护理老人运营资助(小计 万元):其中:满月的: 名× 元/床·月× 月﹦ 元;未满月的: 名× 元/床·月×50%﹦ 元。

承 诺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均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有效,根据《珠海市

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拨付该养老机构运营资助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按《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拨

付该养老机构运营资助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珠海市户籍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花名册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入住起止时止时间

签服务协议协议情况

身体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

监护人姓名

备注

填表说明:身体状况填入住老人属失能、半失能和自理三种情况中其中一种。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花名册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职业资格

资格证号

上岗证

上岗证号

填表说明:1、入职时间指入本机构从事服务的时间;2、职业资格指考取国家规定的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等职业资格证;3、上岗证指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培训所取得的结业证或上岗证。

附件4

珠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资助年度: 年)

基 本 情 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核定床位数

日托老人数

本市户籍日托老人数

区民政局核准文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日托机构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员 工 概 况

员工总数

持证人数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持证人数

护士人数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健康证数

申 请 内 容

根据《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机构符合申请资助的条件,共设置了日托床位 张,现申请运营资金 万元。

承 诺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均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珠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资助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地核实与审批意见

实地核实设置日托养老服务床位情况

实地核实设置日托养老服务床位情况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经实地核实,设置床位的数据真实。

区民政实地核实人签名1: 、签名2:

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有效,符合《珠海市

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拨付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按《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拨付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珠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以奖代补”申请表

(资助年度: 年)

基 本 情 况

养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连锁机构数

核定床位数

日托老人数

本市户籍日托老人数

区民政局核准文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养老机构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员 工 概 况

员工总数

持证人数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持证人数

护士人数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健康证数

申 请 内 容

根据《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机构符合申请资助的条件,共开设了 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总日托床位 张,现申请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承 诺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均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地核实与审批意见

实地核实社区日托连锁养老服务机构具体建设情况

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具体建设情况

连锁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场地面积(㎡)

日托床位数(张)

设立日期

核准文号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有效,符合《珠海市

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拨付该养老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按《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拨付该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奖代补”申请表

(资助年度: 年)

基 本 情 况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核定床位数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许可单位

医疗机构许可证号

医疗机构场所面积

平方米

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

□内设医务室 □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护理院

养老服务机构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医务人员情况

医务人员总数

医生人数

护士人员

持证人数

申 请 内 容

根据《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机构符合申请资助的条件,在养老机构内设了:□医疗机构(室)或□引入社会医疗机构设立了分支机构或 □护理院,现申请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承 诺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均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医生、护士配备情况

医生、护士配备情况

医生(护士)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号

性别

年龄

是否常住养老机构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有效,符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拨付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按《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拨付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珠海市医疗康复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以奖代补”申请表

(资助年度: 年)

基 本 情 况

医疗康复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设置养老床位数

核定养老床位数

医疗机构许可证号

区民政部门核准文号

养老床位占用面积

平方米

养老床位的类型

□护理型 □日间照料型

医疗康复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医务人员情况

医务人员总数

医生人数

护士人员

持证人数

申 请 内 容

根据《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机构符合申请资助的条件,在机构内设了养老床位 张,现申请医疗康复机构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承 诺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均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地核实与审批意见

实地核实设置床位情况

实地核实设置床位情况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经实地核实,设置床位的数据真实。

区民政实地核实人:签名1: 、签名2:

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有效,符合《珠海市

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拨付该医疗康复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按《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拨付该医疗康复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珠海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核定床位数

占地面积

使用面积

投资总额

投资类型

电子邮箱

养老机构许可证号

经营性质

□营利 □非营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养老机构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员 工 概 况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护士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员工总数

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原有床位数

新建新增床位数

改(扩)建新增床位数

合计新增床位数

申请资助床位

资助标准

申请一次性资助金额

大写:

承 诺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均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地核实与审批意见

实地核实新建床位情况

(说明:1、单人间面积大于10m2,双人间大于14m2,三人间大于18m2,合居型居室平均床位面积大于6m2为有效资助床位;2、 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

序号

房间号

房间面积

床位数

床位平均面积

备注

1

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

3

4

5

6

7

8

9

10

经实地核实,新增床位的数据真实。

区民政实地核实人:签名1: 、签名2:

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有效,符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拨付该

养老机构一次性新增床位建设资助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按《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拨付该养老机构一次性新增床位建设资助资金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9

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情况汇总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区民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资助项目名称

资助金额(万元)

申请市核拨金额(万元)

项目执行情况描述

养老机构运营资助项目

用于资助一级护理老人床位运营 万元、二级护理老人床位运营 万元、三级护理老人床位运营 万元,共接收本区户籍老人入托 人次。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资助

用于新建床位建设资助 万元、改(扩)建新增床位建设资助 万元,区涉及新增床位 张,其中民办 张、公建成民营张、其他 张。

社区日托养老机构运营资助项目

资助 个社区日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共 万元,涉及日托养老床位 张。

养老机构社区日托连锁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项目

用于 个养老机构以连锁经营方式在社区设立日托养老服务机构 的“以奖代补”。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奖代补”项目

用于 个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以奖代补” ,其中,内设医疗机构个、引入社会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个、开设护理院 个。

医疗康复机构设置养老床位“以奖代补”项目

用于 个医疗机构、 个康复机构设置养老床位的“以奖代补”,共设置养老床位 张

合 计

附件10

珠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日间照料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核定床位数

占地面积

使用面积

投资总额

投资类型

电子邮箱

区民政备案审查文号

经营性质

□营利 □非营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日间照料机构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员 工 概 况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护士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员工总数

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原有床位数

新建新增床位数

改(扩)建新增床位数

合计新增床位数

申请资助床位

资助标准

申请一次性资助金额

大写:

配套设施情况(填面积数)

沐浴室

餐厅

医疗保健康复室

阅览室

活动室

公共卫生间

厨房

办公室

承 诺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均真实、有效,并自觉遵守《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现场核实情 况

经实地核实,新增床位的数据及配套设施情况均真实。

区民政部门实地核实人:签名1: 、 签名2:

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有效,符合《珠海市

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拨付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按《珠海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 万元。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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