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人社发【2015】49号文件规定,我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目前该项工作已开始办理。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标准:
(一)一致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护理依赖等级,按照上年度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