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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主城区及涿州市、涞水县部分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18 09: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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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主城区及涿州市、涞水县户籍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套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申请购买住房的,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二、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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