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合实际提供方便多样、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宣城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拓宽服务业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项目发展。
(二)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到2015年6月底,市、县(市)两级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资格审查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调剂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底前县(市)两级全面建成社会养老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及县(市)政府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挪作他用。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在农村,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村级及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民政所和老年协会建设。
(四)强化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对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为当地高龄、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养护服务。2014年底前,完成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优先解决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的托养需求。
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服务收入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制定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的新模式。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吸引省内外资本及知名品牌养老实体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引导宗教界和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兴办面向社会老人的养老机构。引入保险资金发展养老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六)积极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七)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健全和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失能失智程度上浮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鼓励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八)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在规划医疗机构定点和布局时,要综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之间的协同信息服务。
(九)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各地启动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产品用品、老年残疾人辅助器具用具、老年文体娱乐、老年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重点领域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和培强本土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一批融健身休闲、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基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到2020年,全市建成2个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
(十)完善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体系。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办学网络。加快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和老年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网络建设,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各级财政对老年协会等组织开展活动要给予支持。
(十一)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鼓励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惩处。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事业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落实运营补贴。对已建成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对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按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经费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市财政对宣州区给予奖补。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为城乡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城乡“三无” 对象以及低保对象中特困老年人等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经费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
启动贷款贴息。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贴息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确定并予以保障。其中,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经费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其运营期间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应补贴政策。
(二)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对用房自建(新建、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张(含)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及相关机构登记手续后,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个人等社会力量租赁经营的养老机构,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及相关机构登记手续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助。上述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经费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市财政对宣州区给予奖补。
对已经投入运营且手续齐全的民办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资助3000元,租赁房屋经营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资助500元。上述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宣州区给予奖补。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七)完善就业激励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不少于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上下切实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民政、发改、财政、地税、住建、卫生、人力社保、公安、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社会养老工作实际和综合改革的任务,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切实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基层老龄社会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
(三)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制定“十三五”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市编办要落实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高等院校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主体,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沟通协调、检查指导的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 日
重点任务分工 |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牵头单位 | 时间进度 | ||
一、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 |||||
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 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
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 |||||
强化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 | 落实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 市编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编办 | 2014年底前完成 | |
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失能失智老人集中养护需求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 ||
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 | ||
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住建委 | 2015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
规划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 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规范基层民政所和老年协会建设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指导性意见 | ||
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 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 | 市民政局、市统计局 | 市民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措施 | ||
二、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 |||||
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 广泛建立2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探索建立虚拟养老院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建立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城市支援农村、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 市民政局 | |||
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 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 |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物价局 | 2015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
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 |||||
探索以县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 | |||||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 促进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 | 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市卫生局 | 2015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 持续实施 | ||
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 市卫生局 | 持续实施 | ||
扶持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发展 |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 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底前明确“十三五”规划思路 | |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老年产业集群 | 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经信委、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支持养老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 |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经信委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协调、支持和配合保险资金积极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f0 7市银监分局ᄀ耀市银监分局 7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ሀ耀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 | 市金融办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 | 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住建委 | 持续实施 | ||
三、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 |||||
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 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
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 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金融办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 市发改委、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发改委 | |||
全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 ||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 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市国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国土局 | 持续实施 | |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 落实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地税局 | 2015年5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落实养老机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 |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物价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 支持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教育局 | 持续实施 | |
鼓励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落实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市卫生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