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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石家庄市: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取住房公积金?

文章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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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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