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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制度催建通告

文章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24 12: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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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月缴存。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审批可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参照上述标准,按照市统计局统计的绍兴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762元计,2015年全市职工最低缴存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37元;3倍缴存基数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分别为1643元;5倍缴存基数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分别为2738元。

请各单位对照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达到最低缴存限额标准的,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到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缴存额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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