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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07 1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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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云建金〔2015〕9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可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县市管理部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自行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能超过20000元。

三、明确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凭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证明、支付房租付款证明即可办理;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四、明确提取时限。职工因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可支付的租房费用。

五、明确防范骗套取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取套取行为,中心可对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细则自2015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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