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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盘人社发[2015]51号)

文章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7 17: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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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盘人社发[2015]51号
  各县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结合我市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为重点的户籍制度改革,现就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取消户口性质限制,凡具有我市居民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照《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函[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二、外埠户籍在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期间,按照《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函[2014]119号)文件有关规定,可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旧持有我市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或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外埠户籍在我市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其营业执照吊销或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持有我市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可接续参保。否则,需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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