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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江山市出台农村五保供养管理新办法

文章来源:衢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14 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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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山市正式出台了《江山市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该办法在2003年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不低于本市村民上年必需的平均生活水平修改为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明确了量化指标,更容易操作。

二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并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

三是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从原来的不低于80%提高到不低于90%,原则上要求除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外,都要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一步保障了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由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派或聘任专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民主管理,要求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五保对象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审议服务机构的重要事项和检查、监督院长与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

五是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并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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