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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文章来源: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09: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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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四十一条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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