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在首次汇缴时,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人数和月缴存额,签发转帐支票,并附《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二)单位在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应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及缴存金额正常汇缴;如有变动,应根据职工及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对于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外,还需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三)银行对单位送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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