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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文章来源: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29 16: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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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

(2)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单位与职工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同时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的基本权利有五项:

(一)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应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利受到了侵害,职工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查询的权利。查询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延伸,赋予职工查询的权利,既能及时发现单位是否为自己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也能监督资金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在职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四)申请贷款的权利,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所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参加的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以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当然,住房公积金只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并且申请贷款的职工要提供贷款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要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五)监督的权利。赋予职工监督的权利,在于督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能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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