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新增养老床位5000张,总床位数达到1万张,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养老服务产品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市、区县两级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从2015年起,凡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二)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到2020年,全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床位4000张,其中:市本级500张,永定区1200张,武陵源区200张,慈利县1200张,桑植县900张。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市新建养老床位1000张,其中: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各300张,武陵源区100张。
(三)加快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以及家政、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等规范化、个性化服务。结合和谐社区、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依托和谐社区、美丽乡村信息化建设,构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卫生健康、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一键通”服务。到2020年,全市“一键通”养老服务覆盖50%的城镇社区和25%以上的农村社区(村);每个城市社区至少建成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促使有条件的乡镇
(五)积极推进医养护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医疗机构举办医养护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5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设置医务室(诊所)或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批准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养老服务,延伸医疗服务项目。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要合理布局发展1至2家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每个区县至少发展1家300张(武陵源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应的养老补贴政策。
(六)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20年,全市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按规定落实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储蓄制度,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动员、组织和引导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院校师生、社会爱心人士、低龄健康老年人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到2020年,全市为老服务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比例的20%以上。
(七)广泛建设基层老年协会。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广泛建设老年协会。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维权、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立老年协会。
(八)扶持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各区县要培育1—2家具有相应资质、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中介组织,加大培育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能力。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逐步扩大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范围。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九)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张家界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打造具有相当水准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养生、休闲服务产业基地,加快形成特色化、差异化、多元化旅游产品体系,制定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老年游客来张家界旅游、度假、休闲、疗养、养生、养老。
(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为老年人提供贴心高效便捷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
(二)优先将公办敬老院聘请的护理人员工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办敬老院聘请的护理人员的月工资基数,并优先将护理人员工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发放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年限、服务对象、从业资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所需资金,市辖区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两县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的运行补贴制度。对市、区县、乡镇(街道)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平台)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备案(下同)、具备“五室一场”(多功能室、娱乐室、阅览室、医疗室、休息室、室内外健身场所等)服务规范、全年活动开展在200天以上的城市和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示范点,农村幸福院等为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每年应分别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以支撑和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养老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65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并逐步建立提高补贴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到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五)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加大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力度,降低广大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优抚对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统一出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其投保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
(六)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机构养老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财政在地块收益中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使用后,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适当的运营补贴,连续补贴3年。所需补贴资金,市辖区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两县由县本级财政承担。
(七)积极支持融资信贷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八)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政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使用。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境外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四、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列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会同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金融、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类媒体要开设养老服务宣传栏目,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样板典型,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