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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烟台市:《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烟民〔2015〕33号

文章来源:烟台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30 1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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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民政局 财政局文件
  烟民〔2015〕33号
  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 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和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烟政 发〔2014〕33号),全面提高养老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保障 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意见如下:
  —、重要意义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是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接受养 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出现人身伤害时在约定限额内给 予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
  险,能够有效分担养老机构和被服务老人的风险,对于保障老年 人合法权益、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促进机构养老健康可持续 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_、保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莱阳市)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 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须于每个保险 年度起保日之前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用,方可申请该保险 年度的政府配套补贴。
  三、  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是综合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为减轻养老机构 负担,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积极投保,市级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 构综合责任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
  四、  保障范围
  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住养、护理、活动时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养老机构由此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具体包括:(1) 人身伤亡(包括残疾和身故)保险金;(2 )医疗费用;(3 )住院津贴;(4)紧急救援费用;(5)法律费用;(6)第三者责任等。 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单为准。
  五、  承保机构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1家保险公司,承担全市养老机构综合 责任保险业务,全市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
  六、 职责分工
  (一)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委托保险专业服务机构设 计保险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养老机构进行培训、协助索赔, 并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形成长效评估与退 出机制;加强日常调度协调和监督管理;汇总复核全市养老机构 投保情况,并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
  (二)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安排及监管。
  (三)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所辖 养老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核定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年 人数量;协助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合 同,配合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四) 养老机构作为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负责提供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情况,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发生赔案时,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 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 赔申请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 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
  七、 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的积极意义,尽快部署落实保险实施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的推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进方案,做好本地全面推行 的动员布置工作。
  二要积极宣传。要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养 老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养老机构综合责 任保险全覆盖。
  三要加强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养老机构的投 保、理赔情况管理并及时上报市民政局,便于及时核拨保险费, 并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补贴资金预算依据。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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