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烟台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定目标谋出路。提出“政府要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起到引导作用,在财政上还要对养老服务业大力扶持。”“各级政府(管委)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自2014年起,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含区域性敬老院),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各区范围内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其他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减半。自2014年起,市财政对运营1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和1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自2014年起,市财政对规模300平方米以上、床位10张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对运营1年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给予连续3年的运营补助。对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要求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和每年6万元、5万元、4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和每年3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对运营1年以上的农村幸福院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自2014年起,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