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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汕头市: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8-04 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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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
设定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的。

申报须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保险手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单位出具的招聘证明;

5.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办理地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办理时间 每月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521710
办理流程 一、失业人员于重新就业当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填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并提供上述材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后即办结停发失业保险金手续,并告知申请人。

正文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办程序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保险手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单位出具的招聘证明;

5.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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