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一、具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实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24号)规定,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我省现行失业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保持0.5%不变。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6.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