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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我市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

文章来源: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12: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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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养老金待遇标准。

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计算,筹集比例设定为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50%、个人承担30%,参保人自愿选择110%或130%的比例缴费。

(一)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比例计算,调整为每人66000元,其中:政府补贴13200元、村集体补助33000元、个人承担19800元。

(二)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比例计算,调整为每人78000元,其中:政府补贴15600元、村集体补助39000元、个人承担23400元。

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核定。

1、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比例计算,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2、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比例计算,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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