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近年来,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学生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7]34号)和《双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双政规[2017]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我市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城镇、农村户籍学生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及方式
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纳2018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市城乡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医疗保险局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代为收缴,该保险公司经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城乡居民大病的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合同规定,该保险公司负责城乡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保费收取、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缴费标准及所需材料。
(一)、一般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10元。新参保的需提供户口首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
(二)、低保学生儿童。个人不缴纳医保费,续保和新参保的需提供户口首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低保救助证复印件、低保折复印件或低保卡近半年账户明细。
(三)、重残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84元。续保新参保的需提供户口首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三级以上《残疾证》复印件。
四、就医管理及程序
(一)市内因病住院。参保学生可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保学生无社会保障卡和二代身份证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自费住院,出院后持报销材料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报销事宜。
(二)市内外伤住院。参保学生因意外摔伤、无第三方责任人外伤住院的,三日内持医院医保科签字盖章的住院通知单、身份证或户口本人页复印件到所属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登记。因车祸、打仗、斗殴、整容等情况下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外伤住院,医保不予报销。
(三)市外转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诊的参保学生,应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填写《城乡居民转诊审批表》,科室主任、医保科科长及主管院长签字,并携带相关检查报告单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审批后,方可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
五、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
城乡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2017年分别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双政规[2016]7号)、《双鸭山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双农合[2015]2号、[2016]1号、[2016]2号)、和《双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双政规[2017]6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双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双政规[2017]6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中小学校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文件要求为其在校学生办理参保事宜;各参保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组织、发放社会保障卡等工作;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学生保费归集、信息录入等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在校生参保的总体规划和部门协调及参保缴费工作。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学生参保组织工作,确保学生全员参保。各学校要全力做好学生的参保工作,确保学生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严格办理时限。各学校要强化对学生参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配合保险公司完成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如无政策变动,今后每年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