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
切实掌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维护基金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我市即将开展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检查。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6日
双鸭山市医疗、生育、工伤
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厅要求,切实掌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维护基金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二、检查内容
对2016年度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资格审定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
(一)征缴管理情况。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和按时足额征收、缴纳情况,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情况等。
(二)支付管理情况。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审核和及时足额支付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签订和结算情况,社会保障卡使用结算情况等。
(三)财务管理情况。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情况,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情况等。
(四)资格审定管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管理情况等。
(五)经办服务管理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账户管理情况,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权益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情况等。
(六)监督管理情况。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举报投诉管理情况,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稽核情况,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等。
(七)“两定”协议执行情况。
(八)城镇职工大额报销情况。
(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委托商业银行招标和筹资情况。
(十)新农合参保率和保费征缴情况。
(十一)风险调剂金征缴和使用情况。
三、检查时间
检查由基金监督机构、医疗保险行政业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2017年4月10日?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保证检查的顺利开展。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及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
(二)确保检查质量。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以前年度稽核、检查和整改情况,年度考核及群众举报线索等,分析近期就诊、住院和费用支出异常情况,确定检查重点,采取有效方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对发现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金支出或逃避缴费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和案件移送。
(四)完善制度机制。通过检查,找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风险。要完善检查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推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五、工作纪律
本次参与工作的人员按照中央“八项规定” 严明工作纪律,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向检查对象“勒、拿、卡、要”和收取有价证券等。
(二)不得接收检查对象的吃请,午餐一律工作餐;不得接收检查对如检查地方远,需要住宿时严格规定不得超标准住宿。
(三)检查结束后及时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