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提升医疗筹资水平,稳步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7〕34号)和《双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双政规〔2017〕6号)要求,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含学生、儿童)在2017年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210元。提高后城乡居民各类人员2018年缴费标准如下: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新农合人员、学生、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10元。
二、筹资渠道
(一)城乡居民每个每年由个人缴纳210元。
(二)城乡居民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由各级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救助210元。
(三)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由各级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救助126元,个人缴纳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