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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调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8-21 08: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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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维护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在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城镇居民参保补贴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发文,从9月1日起调整我市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一是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在园幼儿)、市区农村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70元调整为100元。
  二是18周岁以下城镇非在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30元。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220元调整为250元。
  四是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仍按省人社厅、教育厅文件执行。
  五是参保人员中属低保、重残、五保等困难人员,其个人缴费增加部分,市区由市财政承担,各县由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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