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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关于规范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06 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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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充分满足广大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就医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确需到外地就医的医保患者,简化转外就医程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保险患者转外就医由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负责。
  精神科疾病患者统一由市五院和抚矿集团脑科医院统一外转;
  传染性疾病患者统一由市传染病医院统一外转;
  结核疾病患者统一由市第四医院统一外转;
  各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及放、化疗可由市三级综合医院和市第四医院统一外转;在初次转诊180天内,在同一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的,每次到市医保中心履行备案程序,不再办理转诊手续。
  其他各类疾病均可由首次接诊的三级综合医院医院外转。
  清原县人民医院、清县中医院,新宾县人民医院、新宾县中医院参照本市三级综合转外权限对本地区医保患者办理转外治疗手续。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实施转外就医,严格执行转诊制度。转外就医范围要根据《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转诊率,对超出《抚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中转诊率要求的,严格按《协议》中规定处理。
  四、对于需转往京津沪治疗的有关问题,仍按《关于抚顺市医保参保人员转往京津沪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14〕48号)执行。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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