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4]4号),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要求,结合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 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28号)的规定,经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范围是: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并办理法人登记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申报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国家和省养老服务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三)老人居室面积: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
(四)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五)申请补助年度内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
(六)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七)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入住率在30%以上。
三、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使用床位数量,每床每月补贴标准125元,由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补贴资金使用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五、补贴申报程序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5月1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 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及复印件,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运营满一年的)、《辽宁省民办 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2)、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5份)
(二)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认定。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6月1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辽宁省民办养老 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 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养老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以上资料一式5份)
(三)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情况,审查补贴资金使 用计划等,审查合格后,在《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将此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搞好制度设计,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进行两次实地核定,取平均数作为补助依据。在核定工作中,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不能少于3人。每 年年底对申请、审核及资金拔付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档案,确保工作运行有据可查。市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进行核查。
(三)加强监督。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采取网站、报纸刊登等多种形式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进行公 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市补助资金的,要进行通报,追回补贴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 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