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政策

抚顺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15】43号 )

文章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14 14:57:36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抚人社发【201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老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60元,政府补贴38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47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户,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75元。

成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0元,政府补贴38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贴435元;重残的困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贴505元;“三无人员”,低保户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75元。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38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贴380元;“三无人员”,低保户,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80元。

二、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支付比例

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个人不另缴费。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抚顺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