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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06 1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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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社会保险局、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
  为做好2015年我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现就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保单位
  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成为2015年度承保我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缴费标准
  我市2015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各自承担一半,个体参保人员、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按照集体困难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及其它无单位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缴费时间
  各参保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并务必于2015年5月底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年度内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同时,按照短期费率相关要求办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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